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戒毒康复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社区戒毒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指导村(居)委全成立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村(居)委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戒毒人员所在单位代表和禁毒志愿者组成,负责对社区成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