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戒毒康复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社区戒毒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戒毒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戒毒人员的家属和其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配合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帮助戒毒人负戒毒。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