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已废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