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废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