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在城乡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