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一)压占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二)占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特定地区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四)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