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乡总体规划,用于指导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特定地区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乡总体规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