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识应当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内容应当准确、清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