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对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带)、说明书等形式予以标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