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对不需要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带)、说明书等形式予以标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