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业投入品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引导、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使用生物农药、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可降解农用薄膜等高效、低残留的农业投入品,并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