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六条已修改实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制度。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设立明显标识牌,标明产地名称、范围、面积、产品种类等内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标示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