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向农产品生产区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使用不符合农业生产用水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或者从事水产养殖。禁止使用生活垃圾从事畜禽养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