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第十三条已修改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及时清除、回收农用薄膜和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等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污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