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已修改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 制定机关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9年3月30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9年3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三)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前款规定的提取
依法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存储;逾期未足额存储的,可以处以未存储金额5%的罚款,并暂扣其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