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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Amended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March 30, 2009
In force from
—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2009年3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Chapter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Chapter 4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Chapter 5监督与管理

Chapter 6法律责任

Chapter 7附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排查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三)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前款规定的提取

依法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存储;逾期未足额存储的,可以处以未存储金额5%的罚款,并暂扣其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