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教育、传承和传播,编写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地方乡土教材。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纳入学校校本课程。

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侗语培训。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开设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网站和建立电子信息库。

广播电视台、网站等公共传媒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介绍、宣传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