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补政策和措施,鼓励在下列城乡建设中注重突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风格:

(一)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乡(镇)、村(寨)建筑风格不协调的,鼓励按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乡(镇)、村(寨)保护规划进行改造;

(二)对重点民居、院落、街区、标志性建筑物进行保护性维修、改造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