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自然人的捐献意愿应当得到尊重。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背其生前意愿,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遗体。自然人生前表示捐献意愿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其捐献意愿。捐献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支持捐献人的捐献行为。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以及从事与买卖遗体有关的活动。禁止将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体育的科研、教学和临床移植以外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