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接受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