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具有开展医学教学条件的医学、体育院校和科研能力的医学科研单位,以及具备国家规定的临床移植资质和登记条件的医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可以成为遗体接受单位:

(一)有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专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健全的遗体利用管理制度;

(二)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车辆等;

(三)有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的经费保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