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遗体捐献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捐献遗体包括捐献遗体的全部和遗体的器官、组织,但血液、精子、卵子、胚胎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