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仲裁、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仲裁、鉴定等费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