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仲裁、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仲裁、鉴定等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