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事项结案后,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装订成卷,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向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逐步提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