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与受理第十九条已修改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