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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