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沙、取土、堆土、采石、钻探、打桩、挖沟,倾倒垃圾、矿渣或者腐蚀性化学物品,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三)点火烧荒、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