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通信设施周围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架空设施保护区:城镇区内、外架空通信光缆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0.75米、2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二)地面设施保护区:室外通信设备及配套设备水平向外延伸1米,野外通信基站(机房、杆塔)水平向外延伸3米;(三)埋设设施保护区:地下通信光缆两侧各3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