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召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关的问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