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