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和电子资料及数据,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