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七条已废止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职务犯罪:(一)执行民主管理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二)依法建立和实行公开制度,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四)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