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其他公民担任诉讼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时,应于接受委托之日起七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但当事人委托的近亲属、监护人、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除外。

前款所列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凭委托书和司法行政机关发给的登记证明参加诉讼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