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律师执业的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行职务,必须凭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并持有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特邀)工作证。实习律师须与持照(证)律师一起,方可参加诉讼活动。其他公民不得以律师名义进行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