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律师执业的机构是律师事务所。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执行职务,必须凭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并持有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特邀)工作证。

实习律师须与持照(证)律师一起,方可参加诉讼活动。

其他公民不得以律师名义进行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