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律师凭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和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特邀)工作证,有权向公安、邮电、交通、工商、税务、海关、金融、土地、建设、房管、烟草等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