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科普规划和计划,并结合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