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科普规划和计划,并结合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