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地震、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医疗保健、优生优育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科普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