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五条有效每年四月为本省爱国卫生月。在爱国卫生月期间,应当结合实际解决当地突出的社会卫生问题。建立和完善义务卫生劳动制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