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