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卫生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