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其规定的执法机关进行处罚;规定的执法机关未予处理的,县级以上爱卫会应督促该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