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把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