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全面负责。市和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护、培育、利用与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经营、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农业、水利、土地、城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业建设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