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林业建设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全面负责。市和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护、培育、利用与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经营、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农业、水利、土地、城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业建设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