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毁林开垦、采石、采沙、采土等毁林行
为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