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珍贵树木。因进行重点项目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必须征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