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三)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四)渔获物、销售鱼产品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