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项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