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对本单位执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并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负责厂务公开的机构和单位厂务公开责任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厂务公开责任人对工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负责厂务公开的机构或者专人应当将厂务公开内容的资料备案、存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