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属于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公开一次,其他事项应当及时公开,或者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开会七日前公布会议议程和相关事项;

(二)会后公布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

(三)组织职工对公开内容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平性;

(四)根据职工的评议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对职工提出的重要问题给予答复或者说明。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