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各县人民政府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检查督促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条款和本条例的实施;

(二)制定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规划、措施;

(三)承担藏语言文字的编译、研究和规范工作;

(四)对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决定奖惩,发放有关证书;

(五)组织藏语言文字专业人才的培训和学术活动;

(六)协调各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业务关系。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