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省属驻本州各单位的公章、文头、标牌、奖状、标语、证件、布告、车辆的单位名称以及城镇、街道、界牌等名称,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