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国家机关召开重要会议或集会,悬挂藏、汉两种文字会标;会议用语、会议材料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机关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